上海一購房人于2016年9月23日與開發商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下稱房地產買賣合同)。購房人向開發商購買位于上海市某區的商品房。建筑面積89.21平方米。房地產買賣合同第五條約定:購房總價款為人民幣6101356元。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將房地產交付給購房人這個買受人。合同[出賣人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的特殊情況外, 出賣人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將本房地產交付買受人, 按下列第貳種方式處理(見附件相關約定)。
附件:3.買賣雙方補充約定的第九條第3款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超過90日的, 買受人有權在超過約定交付期限滿90日后的30日內解除主合同。買受人解除主合同的, 應配合出賣人辦理主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手續、抵押登記注銷及銀行按揭貸款的注銷手續。出賣人在上述注銷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后的30個工作日內, 將買受人已付的所有購房款以不計利息方式退還買受人, 并按本房地產總價款的 1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主合同的, 主合同繼續履行, 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日之次日 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 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萬分之五的延遲履行違約金, 但延遲履行違約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本房地產總價款的5%。如買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將解除主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出賣人, 則視為買受人放棄解除權, 主合同繼續履行”。
合同簽訂后,購房人以按揭方式支付了購房款6101356元。開發商在2019年9月13日才交房,違反了2017年11月30日前交房的約定,逾期近2年,因此開發商應當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給購房人。
房地產買賣合同對{共用設施以附屬配套項目}約定:出賣人在本房地產交付買受人時,本房地產項目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中規定的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應一并建成并經驗收合格;經批準分期建設的,應按批準的進度建設并經驗收合格(見附件)。出賣人未按規定時間建成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并經驗收合格的,按下列第二種方法處理:貳、出賣人支付本房地產總價款1%的違約金給買受人,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出賣人承諾在365日內交付該共同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由于開發商逾期、在2019年11月30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還未建成并經驗收合格,所以開發商應支付逾期建成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并經驗收合格的違約金給購房人。
房地產買賣合同對{辦證義務}約定:出賣人應選擇下列第貳種方式,在將本房地產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起240日內為買受人辦理并取得《房地產證》。第二十二條{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約定:如出賣人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買受人不能按約定期限取得《房地產證》的,出賣人自本房地產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買受人支付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如逾期辦證的時間達到120日,則買受人有權在該120日屆滿之日起半年內解除合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房地產交付之日后第240日起至買受人實際取得《房地產證》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本購房總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由于開發商逾期至今未辦證,開發商應支付延期辦證的違約金給購房人。
法院最后判決開發商應支付延期交房、逾期建成共用設施及附屬配套項目、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共計人民幣49元萬給購房人。
(來源:商標品牌加盟網)